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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管理员 2017-03-20

 

为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依据《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332 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厅相关要求和学院实际,制定《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一、资金来源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情况,采用因素法计算分配地方奖补专项资金的数额,再由省教育厅下放各高校金额。财政部于每年 11 月底前,下达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预算。

二、使用原则及形式

下拨到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本校的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发放的形式可以采取补助、慰问等方式进行,但不能产生挤出效应,即用于平衡校内资助的支出。

三、实施办法

(一)适应对象

1.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2.当年度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学校认定工作结束后确因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经济困难。

(二)管理机构

学生处具体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及资助对象的评定工作,财务处负责资金的常规管理及发放工作。

(三)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极为困难的学生;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和本学年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任何不及格科目(含选修课);

4.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嗜好、习惯,无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相符的消费行为。

满足以上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着虑优先申请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

1.孤儿

2.低保或军烈属等优抚家庭;

3.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孤儿需出具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孤儿证明(如孤儿证、孤保存折证明原件);军烈属等优抚对象需出具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或部队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须出具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且低保证的有效期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父母重病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病历、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类型的困难,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资助标准及名额分配

1.资助标准:一等 2000 /人,二等 1000 /

2.名额分配:依据当年实际入账金额及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名额分配情况每年研究确定,另行通知。

(五)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核,向所在系(部)推荐。

2.系(部)组织集体评议,确定推荐对象。系部推荐对象需在系(部)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生处等额推荐。

3.学生处汇总审核,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学生处将推荐对象名单在学院内公

5 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无异议后由财务处组织发放。

(六)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编报虚假信息骗取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否则,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

(七)受助学生在获得资助的一学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受到学院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3.生活铺张浪费者;

4.提供材料弄虚作假者。

四、监督与审查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由学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全程监督,相关部门需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资金使用的精准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学生处需将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